山西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9 作者:


202106修订)


山大成教【2007】7号

2021年6月4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我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层次和水平,促进我校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校除研究层次和外国留学生非学历教育培训以外各类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

二、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创建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品牌,打造山西大学培训教育品牌”的发展思路,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扩大生源为基础,以提升质量为核心,以创新发展为动力”的办学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产学研政合作,有利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培训宗旨。

三、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围绕干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社区教育及各类专项培训开展工作。依据学校特色品牌和学科优势,大力拓展干部培训领域,重点开展定制式干部培训;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举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服务活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兼结合的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发展社区教育,推动全民终身教育培训;积极对接国家、省内及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各类专项培训。

四、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实施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筹规划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制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共同开拓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机构的办学行为,查处盗用学校名义的非法办学活动,对外代表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学校在继续教育学院设立培训部,负责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五、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实行“申报立项,论证审批,合同管理,分类实施”的项目管理办法。一个培训任务为一个培训项目,一个培训项目一申报。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受理培训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培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申报的培训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经批准的培训项目须由继续教育学院和项目责任人签订管理合同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学校是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办学主体,继续教育学院是代表学校对外承接、承揽培训任务或合作开发培训项目,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教学的唯一合法机构。

七、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包括校内单位对外承接、承揽的培训任务和自主开发或与政府机构、社会法人单位(统称校外单位)合作开发的培训项目等两种类型。继续教育学院对外承接、承揽或开发培训项目及其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的工作可由其培训部直接实施。

八、学校允许校内教学、科研单位(统称校内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外承接、承揽或开发的培训项目应由相应机构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立项,批准立项的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委托相应机构组织实施,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监督管理。

九、学校鼓励继续教育学院与校外单位以合作办学的形式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培训项目必须以学校为主,必须纳入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必须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详细了解其信誉和实力,必须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

十、全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原则上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培训教学的需要直接实施,也可将培训项目委托或授权给校内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统称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与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学校鼓励校内机构承担继续教育学院委托的培训教学任务。

十一、学校允许有发展潜力的培训项目申请成立以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与项目名称冠名的培训中心,对外以培训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培训中心由项目的实施单位申请,受理申请和审批培训中心名称的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实施。

十二、校内机构(包括继续教育学院,下同)自主开发的培训项目可成立“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ⅹ ⅹ ⅹ(项目名称全称)培训中心”,校内机构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发或者继续教育学院委托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项目可成立“山西大学继续教育ⅹ ⅹ ⅹ(项目名称全称)授权培训中心”。

十三、学校对委托或授权的培训机构实行年报、年检和评估制度,对培训项目实行品牌评估、认证制度和培训课程评估、认证制度。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的评估工作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十四、培训项目的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社会、损害学校声誉。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简介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合作单位和培训机构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培训宣传材料。

十五、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颁发全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结业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校内、校外各培训机构不得自行颁发结业证书。

十六、各类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规定,按学校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使用学校指定的收费凭证,全部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属于校内机构办学的,按学校有关分配办法执行。属于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的,按合作办学协议和相关经济管理办法进行业务费和酬金的结转。

十七、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管理,优先考虑并选聘校内相关学者、专家。

十八、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离退休职工)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形式或其他办学形式,设置冠以“山西大学”或“山大”字样的办学机构或举办以“山西大学”或“山大”为名的办学活动。

十九、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场所、信息、服务,不得将房屋、机房等学校资源出租给校外培训机构。

二十、各培训教学单位对参加学习人员要严格管理,明确校纪校规、培训纪律。学员如需进入校园,必须遵守校园管理的一切规定,接受校保卫武装部(处)和其它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十一、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协调小组,选聘非学历教育教学督导员,监督检查全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办学情况,定期通报全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办学情况。

二十二、学校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校内相关培训机构和个人按照年度和相关办法实行绩效管理,对先进机构、部门定期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